職災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者, 於104年元月1日起,
可在職業工會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勞動保3字第1030140437號令核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退休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廢止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勞1勞保三字第1020140540號令,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加保方式:
須先入會辦理, 詳情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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