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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項目



勞保給付項目

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住院診療」期間,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或僅取得部分薪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補償)的性質,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投保單位證明請特休假者除外),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傷病痊癒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及已終止治療者,僅能申請至傷病痊癒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



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住院診療」期間,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或僅取得部分薪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補償)的性質,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故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投保單位證明請特休假者除外),均不得請領。如被保險人傷病痊癒或傷勢轉輕已能恢復工作,及已終止治療者,僅能申請至傷病痊癒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

老年給付

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12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12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老年一次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981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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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12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12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老年年金給付: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老年一次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981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失能給付

1.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
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1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5個月。


 會員勞保給付
 項別 應具備之文件
普通傷病給付

住院診斷書正本、印章、存摺

職業傷病給付 [門診] 門診診斷書正本、印章、雇主證明書、目擊者證明書
[住院] 住院診斷書正本、印章、存摺、雇主證明書、目擊者證明書
本人生育給付  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需載明生母、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印章、存摺
殘廢給付  殘廢診斷書正本、印章、存摺
老年給付  身份證正本、印章、存摺
死亡給付 [本人] 死亡診斷書正本、除戶之戶籍謄本乙份(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戶籍不同戶者須各準備乙份)、印章、存摺
[直系親屬] 印章、存摺
 備註  一、門診診斷書、殘廢診斷書,請先至本工會領取再辦理請領手續
二、申請各項給付,請攜帶會員證、印章
 附註  會員如變更地址、電話請來電告知